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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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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短信陷阱

勿以钱少不维权

  专家律师解答

  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主任邱宝昌律师

  短信陷阱侵犯4种权

  邱宝昌律师表示,大多短信侵权行为首先是在蒙蔽消费者的情况下进行的,比如不告知是包月还是订阅的定制品种,不告知退订方式,不告知收费标准、不告知服务收费等,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连续回复收费短信、不提供退订、强行定制服务、过了试用期直接默认消费等方法,不给消费者自主选择消费的权利,都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和自主选择权;最终在消费者不情愿的情况下,划走钱款,侵犯了消费者的财产权。

  电信管理部门重拳打击

  邱律师说,有关部门针对短信侵权问题多次出台法规文件,这些都是消费者维权的依据。信息产业部《关于规范短信息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移动通信企业及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在为提供短信服务进行各种形式的业务宣传时,应突出提醒用户收费标准、方式和退订方法。特别是为用户通过短信参与电视、广播等媒体举办的节目提供服务时,在告知用户使用方式的同时,必须明示相应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且包月服务必须经用户确认。

  在提供短信息服务时,包月类、订阅类短信服务,必须事先向用户请求确认,且请求确认消息中必须包括收费标准。若用户未进行确认反馈,视为用户撤消服务要求。

  严格按照用户要求的服务内容向用户提供短信息服务,不得擅自改变发送短信的数量和频次,不得擅自改变收费方式和降低服务质量。对用户要求的单条即时短信息服务,如因传输容量等原因需要回送多条短信内容的,只能收取一条相应信息的信息费。

  用户要求退订所定制的短信息服务的,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约定停止收费。未就收费停止时间作出约定的,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应立即停止收费。

  除此之外,信息产业部于去年底出台的《电信服务规范》中尤其对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提出了明确要求:

  各电信业务经营者严禁以进行虚假宣传或含糊其辞误导用户使用,不得存在任何形式的强制服务行为。

  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在提供定制类信息服务业务时,应明示方便用户退订的途径,短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者应开通方便用户选择退订服务的“0000”、“00000”短信退订功能,并保证退订途径的畅通。

  谁挖了短信陷阱

  邱律师解释说,在手机短信增值服务问题上,电信运营商提供的是基础技术服务,比如网络信道,信息服务提供商(SP)提供彩铃、短信等增值服务,他们相对独立,彼此间是合同关系,SP利用运营商的平台,运营商则与SP挣钱分成,并对其进行监管。发生侵权行为,如果双方有共同故意,就要共同承担责任。应该说,大多短信陷阱都是SP造成的,但对于一般消费者来讲,根本无从查找SP。从表面上看,他们就是接受了电信运营商的服务,因此即便运营商没有主观故意,消费者也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然后由电信运营商向SP追偿。

  实习编辑:杨嘉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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