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张雪梅)“化妆品标签、小包装或说明书上不得注有适应症,不得宣传疗效,不得使用医疗术语。”这是市药监局最新制定的《北京市化妆品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中的要求,目前该规定正在征求意见。市药监局表示,今后化妆品的标签标识和说明书等将作为监管重点。
市药监局有关负责人昨天解释:普通消费者对化妆品知识的掌握是有限的。正是由于这种信息的不对称性,在购买化妆品时,标签、标识、说明书成为了促使消费者购买产品的重要因素。
据卫生部一项对美容院的抽查结果显示,有25.2%的美容院化妆品因夸大宣传、超过使用期、未标注生产单位等原因未能通过检查。在抽查的745种化妆品中,188种产品因标识、标签和说明书方面存在问题未能合格。
他介绍: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而药品是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两者有严格的区别,不可混淆。
至于祛斑类产品,则属于特殊用途化妆品;去皱产品属于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根据化妆品的定义,它可以对使用部位有缓和作用,比如淡化斑点、减少皱纹,但使用医疗术语或夸大宣传是不允许的。对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说明书上应注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另外,该规定还要求化妆品的名称应标注在人们最容易看到标签的标识面,一般不放在顶面和底面。
药品监督人员还特别提醒消费者:不要购买那些包装破损的、标签模糊的或标识不完整的产品,同时请消费者尽量到正规的化妆品经营单位购买产品。